编者按:面对生活垃圾产生量激增的巨大压力以及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城市面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 发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业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当务之急,从现状来看,资金不足是制约我国固废行业发展的一大软肋,垃圾处理行业也开始寻求从收费环节"突围困境",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合理运用经济手段成为当务之急。今年,16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提出,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近年来,多地施行垃圾费与水费捆绑征收政策,这样可降低上门征收垃圾费的人力资源和征收成本,杜绝拒缴、欠缴、漏缴的现象的发生。不过,也有人质疑其合理性。

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主要类型

目前,世界上生活垃圾收费的征收途径可分为三类:

◆税收方式:将垃圾费收缴附征于一些税收,如财产税、营业税、人口税和产品税等。

不少发达国家的城市利用完整的税制及信用系统以税收方式来征收,其中产品税应用最为广泛。如意大利实行"塑料袋"课税法,规定每只塑料袋必须付税8美分;德国卡塞尔市法律规定,小吃店和快餐店一次性餐具纸盒每只课税0.3美元;美国佛罗里达州对不能回收的新闻报纸,每吨收税10美分。此外,还有用于特定区域的(如风景游览区)营业税,因游客众多、无特定目标,只能对经营单位征收营业税。

◆附征于公用事业的收费: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煤或有线电视费中。

通过水消费量来计算每户家庭的生活垃圾费用,并随水费缴纳,如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除台北外)。垃圾费随水费征收后,垃圾量减少,资源回收量增加。随水费征收可以保证较高的收缴率,但居民可能会通过节省用水来少交垃圾费,垃圾量并无减少。此外,也可能出现收缴费用过低的状况。根据高雄市2004年的估算,每度水收费应为11.02元台币,但现行费率为每度4.1元,仅为垃圾处理费的40%左右。

◆直接收费: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按照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定额制和从量制。定额制以户或人头作单位,收取固定垃圾费。从量制按照垃圾量收取费用,有单一费率和变动费率之分。单一费率垃圾费与垃圾量保持固定比率。变动费率则规定垃圾制造量在某定量以下免收垃圾费或收取较低定额费用,超过定量部分则收取较高费用。

(一)按户、人或者住房面积定额收费

许多国家采用定额收费制,如意大利收费标准为150-160欧元/户•年,个中差别与家庭面积有关;德国大部分城市以户为单位,每年征收70欧元垃圾费;瑞典按照住宅面积收取定额费用。

由于垃圾收费固定,因此居民无减少垃圾量的动机,甚至可能引起恶意多排垃圾的现象。但经合组织国家有其特殊性。首先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环保意识较强。其次,立法体系完善,如德国从1972年《废弃物处理法》颁布到1994年《循环经济法》的实施,都是为适应不同时期生垃圾的性质、限制垃圾产量而制定的法律。再则,资源垃圾回收政策,如意大利鼓励家庭进行垃圾分类,并根据送往回收站的垃圾量决定每年减免的垃圾费金额。此外,鼓励消费者转变消费理念,进而影活响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选择,从源头上控制垃圾,如德国的"黄筒绿点系统",印有绿点的商品使用后扔入黄色垃圾桶内,由生产"绿点产品"的企业支付垃圾费,其余垃圾投入黑色垃圾筒,垃圾费由居民承担。

(二)按实际排放量收取垃圾费

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法,如美国、韩国、日本、瑞士、比利时等。以垃圾袋或垃圾贴纸或标准垃圾桶为计量单位收取垃圾费,最能体现"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原则。根据欧洲回收和再利用协会1998年的统计资料,比利时的Hainaut省实施从量收费后第一年居民垃圾填埋量降低65%;荷兰的Oostzaan垃圾产生量减少38%,填埋的垃圾减少60%;日本的Yono城可焚烧物减少13%,非焚烧物减少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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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

与发展滞后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物处置设施一样,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相当滞后,而且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提出对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实行收费服务。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新近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也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第二十四章第三节中明确指出:"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力度,┉ 。"

今年,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指出要健全收费制度,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问题、难点

收缴率低、收费成本高

发改委价格司于2006年的调研表明,各省市现行收费工作普遍存在着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两个突出问题——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的征收率大多在30%-50%之间;而收费成本高一般为实际收缴额的20%-50%,这样就使得收费补偿垃圾处理费用的目的性大大降低。另外,现行的收费办法及实行过程中还存在标准偏低,处理费收缴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和收缴方式

计量/计费方式:垃圾处理收费及计量有定额法和计量法两种基本方式。

定额法又称为均量收费,是指按固定的额度收费,也可按特定的产生源,如居民户或商铺,来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这种计费方式比较简单,但不合理;计量方法是根据垃圾排放量的体积或者重量计费。在计量的基础上又延伸出超量收费,即对一定数量的垃圾按一定的费率收费或者免费,超过这个数量后增加单位量收取费用。为了减低工作强度或简化管理,又派生出按袋、桶、箱等容器计量的计量方式。传统的(如衡器)计量方式虽然科学、精确,但用于数以万计的生活垃圾产生源(如居民户)时缺乏可操作性。

在所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中,几乎所有城市所采取的收费方式都是定额收费制。多数城市的垃圾处理费采用5-8 元每户每月这一标准,虽然各省以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因制定了垃圾处理费制度,但是,从2002 年确定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来,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并不是很多,其收缴情况一直不是很乐观,存在部分地方垃圾处理收费尚未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低,收缴率低等问题。

收缴方式: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主要有上门收缴和委托代收两大类。

很长时间以来,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上门收费(主要是居民、商铺等)。而委托代收(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等)等比例近几年正逐渐增加。

垃圾费水费捆绑征收(水消费系数法)

"水消费系数法"概念

"水消费系数法"又称"水消费量换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单位水消费量所换算的垃圾量)直观表示。因此,只要知道特定垃圾产生源(特定水消费群体)用水量就可立即换算出相应的垃圾产生量;进而测算出用户应交纳的处理费数额。简而言之,利用供水系统的收费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只需将各组的折算系数输入水费收缴程序中,便可以及时分类(组)收缴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系数法"是集成了多种方法优点的一种新型收费方法。从征收方式看,其本质上仍属委托收费的范畴;从计量方式看,它属于计量收费,只是这个"量"是由用水消费量来换算出来的分类(组)平均量,而无需逐一统计垃圾产生量,因而过程简单、明了。

2005 年8 月以来,我国广东中山市采用将垃圾费摊入水费的方式即"水消费系数法"取得很好效果,近两年的实践表明,"水消费系数法"从根本上解决了垃圾处理费收缴过程中的"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的难题,2006 年垃圾处理费实际收缴率达97%,而收费成本仅为1%。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开征垃圾费,大多数采取垃圾费与水费捆绑征收的方式。

"水消费系数法"特点

正方观点:

◇简化和规范了计量、计费方式与征收过程,操作方便。"水消费系数法"把垃圾计量、计费环节及征收等环节有机结合,使多个环节的工作一并完成。

◇收费机制稳定,可靠。2009年我国自来水普及率城市达96.12%,县城达83.72%。供水收费系统经过的多年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其管理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保证了收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收费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将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保证了其程序与过程规范、稳定。并从技术角度杜绝了"拒交"、"漏交"、"少交"等现象,以及由于人为操作造成的不公正乃至腐败行为,保证"排污者付费"原则的施行,体现了社会总体公平。

反方观点

◇由于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因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随水费征收可以保证较高的收缴率,但居民可能会通过节省用水来少交垃圾费,垃圾量并无减少

◇垃圾费水费捆绑征收为垃圾处理行业带来便利,却加重了代理征收的水务企业的负担。